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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约定的法律效力(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1-31 16:34:38 浏览人数:


一、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法律能支持吗?
  案例:张某与刘某结婚八年,现协商离婚。双方共同财产不足20万元,但离婚协议中约定刘某一次性给付张某离婚“分手费”50万元。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刘某以“分手费过高”为由,拒绝给付分手费。问:刘某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张某是否能通过诉讼要回分手费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本案中,即使刘某承诺给付张某的钱款大大高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价值,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属合同法中的“赠与”关系,不属于实践性的合同条款,应该履行。因此,张某有权利要求刘某继续支付。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终止分居时,约定的分手费,法律能支持吗?
  2005年2月,32岁的外来妹小雯在嘉定租房做点小生意,认识了有家室的房东53岁的张某。2006年初,在明知对方已婚的情况下,小雯与张某过起了同居生活。期间,张某的妻子得知此事后,带着亲属找上小雯兴师问罪,一顿拳脚之后,还砸了她的小店。去年10月,得知小雯怀孕后,张某要求她到医院做流产手术,结果被她拒绝了。自此婚外恋出现了裂痕。小雯提出如果要流产、分手,男方得支付34万元补偿。去年12月底,在被告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张某同意补偿小雯包括被打医药费、营养费、物损费以及人工流产手续费、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全部费用34万元;具体支付时间:2009年1月15日以前支付20万元、2009年1月25日以前支付14万元;小雯在拿到第一笔补偿费后,马上去医院做人工流产;今后双方无任何争议。可是,协议签订后,却始终不见张某支付任何款项,眼看着肚子一天天大起来,今年2月,小雯将张某推上被告席,要求其履行婚外恋分手费补偿协议,法院能支持吗?这是一起典型的婚外恋“情债”纠纷。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按其执行力不同可分为强制力保护之债和自然之债。保护债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有义务履行,若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自然债是指法律既不以其强制力给予保护,也不以其强制力给予制止的债。对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得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自然履行的,其履行仍然有效,债权人据此而取得的利益仍有保持力,债务人无权以不知为自然之债或债权人为不当得利等理由而请求返还。小雯和张某发生婚外情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基于此行为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会处于纵容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或者支持已婚者违反婚姻法规定和欺骗他人感情的不公正境地,会对社会产生不正确的诱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