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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出具的“借条”,不属借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03 11:11:25 浏览人数:

同居期间,林某向张某借钱并出具一张“借条”,几年后,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事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偿还借款。12月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向记者讲述了这起案例。

2007年,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林某,并过起了同居生活。 2008年,两人举行婚礼。2010年两人生育一男孩。但是,双方至今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在这期间,林某因经营需要向张某借过一笔钱,张某要求林某写一张借条。在2009年9月,林某给张某出具一张1万元的借条,2010年1月,林某又出具6万元借条一张。

后来,张某与林某因为感情问题,发生矛盾,并分居生活。在2013年,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偿还7万元借款,并拿出了当年林某出具的借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在本案中张某提供的证据虽名为“借条”,但实际是张某与林某同居生活期间的款项往来,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官介绍,如果张某坚持分割该款,应当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另行主张权利。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是未婚同居,但双方在2008年举行了结婚仪式。直到2013年分居时,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在2010年生育一子,双方的这种同居关系与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并无本质的不同。

审理法官认为,对该期间内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应当参照婚内借贷关系处理原则进行认定。虽然被上诉人认可从上诉人处拿到了案涉7万元并给上诉人出具了借条,但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7万元被上诉人用于了个人事务,应属于被上诉人的个人借贷行为。上诉人上诉不成立,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