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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儿不是亲生 男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6 20:35:20 浏览人数:

发现孩子竟不是亲生的,应该怎么办?可以要求赔偿吗?可以要求返还抚养费吗?

发现小女儿不是亲生的,常德汉寿的胡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判令妻子陈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日前,汉寿县法院审理了该案。

陈女士与胡先生是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的,2008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7月,陈女士与胡先生的大女儿胡甲出生。2015年2月,二女儿胡乙出生。胡先生越看小女孩越不像自己,便起了疑心。今年年初,胡先生偷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自己与胡乙进行亲子鉴定。结果让胡先生很失望,胡先生与胡乙俩不是父女。

胡先生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判令陈女士向自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他把亲子鉴定结论等证据,一并提交给了法院。

庭审中,陈女士反对离婚,辩称胡甲、胡乙均系两人的婚生女,胡先生与两名女儿均已形成教育抚养关系,无论两人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夫妻俩对胡甲、胡乙均具有教育抚养的义务和责任;她不认可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并且拒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陈女士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生育的胡乙与胡先生无亲子关系,严重违反了夫妻应当忠诚的法定义务,另外胡先生坚决要求离婚,故可以认定两人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对胡先生要求与陈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准允胡先生与陈女士离婚;胡甲归胡先生抚养,陈女士支付相关抚养费。胡乙归陈女士抚养,胡先生无须支付抚养费。陈女士赔偿胡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赔偿胡先生对胡乙的抚养费2万元。

离婚后又当爹又当妈的独自把孩子养大,却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的,憋不憋屈、痛不痛苦?愤怒咆哮之后应该干什么,别气傻了。两个选择,已经感情深厚的孩子或是能抓在手里的钱,总得得到一样吧。觉得要孩子太憋屈、不甘心,那么,就要钱!别灰心,生活不会总那么欺负你,至少还有法律是站在你这边的。

知道真相的男方,能得到哪些赔偿?

1、抚育费

婚姻法对于这个问题没有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明确表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离婚后抚养孩子的费用可以拿回来是毋庸置疑的,至于离婚前夫妻共同抚养孩子的费用,不是说那就自认倒霉不能拿回了,而是说要考虑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不能一概而论。如婚姻期间抚养孩子的是共同财产,如何怎么计算在这期间各方的抚养费金额,这是实践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所以只能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2、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虽然《婚姻法》第46条列举中并没有包含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子并欺骗丈夫抚养非亲子的情形,但是此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丈夫人格尊严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女方违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违背社会公德与他人通奸生下孩子,欺骗男方去抚养别人的孩子,严重伤害了男方的感情,侵害了男方的人格利益,男方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广州离婚律师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这些赔偿是建立在离婚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离婚,这些赔偿请求法院是不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