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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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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用于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协议书还有用吗?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8 23:14:43 浏览人数:

现在,很多离婚当事人都知道法律规定: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未实际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不生效。也就是说:在正式办理协议离婚前,当事人可以随时对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反悔。由此看来,已经签字认可的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好像就成了废纸一张。但其实不然,有时这种已经签了字的离婚协议书可以在法庭上当证据使用,甚至起到决定成败的作用。广州离婚律师最近就在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有关离婚协议书当证据的婚姻案件。

我的当事人何女士(化名,原告)与刘先生(化名,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和双方准备协议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女士曾向自己的父母汇款20万元用于翻建父母在老家的房产,此事已经争得了刘先生的同意。为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因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经用夫妻共同存款20万元赠女方父母用于老家建房。此事虽然经过男方同意,但因现在面临离婚,所以双方约定离婚时全部银行存款60万元中,男方分得50万元,女方分得10万元。”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双方又因其它问题发生争议而未办离婚手续。现何女士委托广州离婚律师代为向北京市顺义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虽然被告刘先生同意离婚,但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女士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用于资助女法父母建房为由要求女方赔偿。为此,广州离婚律师拿出之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作为证据,以证明该10万元是经过男方同意的,且性质为赠与。刘先生看到这分有自己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后认为:双方没有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所以该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不能当证据使用。对于刘先生的便辩解,广州离婚律师并不认同。虽然离婚协议内容没有生效,但关于该10万元的内容却是双方对于事实的表述和认可,并不是真正协议的内容。所以,虽然真正的协议内容没有生效,却不妨碍在本案中我方将双方对有关10万元事实的表述和认可当做证据来使用。

最终,法院采纳了广州离婚律师的观点,认为该10万元的问题属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性质是赠与。所以何女士在离婚时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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